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

甲方: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与交易商资格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申请交易商资格,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的交易商,通过甲方设立的交易场所,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煤化工产品的电子交易。

第二条    乙方已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甲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知悉在甲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将甲方制定的《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煤化工现货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作为交易、交割、结算和运行管理的准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运行情况修订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并承诺遵守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对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如申请资料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取得交易商资格后,甲方依照程序为乙方提供独立的电子交易席位、开设交易账户、设置交易初始密码,并提供有关交易、交收、结算、行情的配套服务。

第七条  交易席位和交易账户的使用

1.乙方交易席位对应一个交易席位代码和交易账户,该交易席位只限定乙方使用,不得私自转让、转借或转包交易席位给他人使用或将交易资料密码泄露,乙方必须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发生的交易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自愿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为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性,乙方进入甲方电子交易系统时需通过身份认证和输入交易密码。

3.甲方为乙方交易账户设置的交易初始密码,乙方应即时修改,交易密码一经使用,即为乙方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交易密码,因密码失密造成的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交易席位代码和交易账户、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乙方某一特定《电子成交合同》的电子签名。

5.乙方如果将交易账户编码和交易密码遗失、被窃或泄露,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在此之前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发出挂失申请信息来源,必须是甲乙双方开户时确定的,特定号码的电话和特定地址的电子邮箱。

6. 乙方如需注销或转让交易商资格和交易席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确认乙方已经终结所有的业务、交易结算款项结算完毕和其他权益关系完结后方予以办理。

第八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了解甲方以书面形式或在网络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发布的通知、规定等信息,并且均视为乙方已经阅读和知悉其内容。因乙方未及时了解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因违反甲方有关规则、规定,甲方可给予乙方警告、违约赔偿、限制乙方交易权限直至取消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甲方应负责维持电子交易系统的稳定、安全和顺畅,对交易数据实行实时备份。因交易系统或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甲方有权宣布推迟交易、暂停交易或提前闭市,恢复交易后应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一条  甲方对于乙方的委托事项、交易资金、交易交收状况及相关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乙方授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条款:

1.乙方在参与煤炭电子交易过程中,由于停电、网络、通讯和计算机终端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条款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因一方过错造成的对方损失和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其它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甲方交易规则订立。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该书面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由甲方核准乙方交易商资格后,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交易商资格被注销为止。